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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营改增最新20条政策内容及依据
更新时间:2016-11-26 16:00:29  |  点击次数:1121次

看看:营改增最新20条政策内容及依据

 2016-11-23 小陈税务 xiaochenshuiwu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公告规定:

(1)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全国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全国范围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免税手续备案资料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资料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六、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资料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七、建筑服务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纳税义务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发包方从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按照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出租酒店式公寓税目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无论以长租或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九、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政策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扣缴境外单位的增值税。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明确签证代理服务差额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一、代理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差额开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二、旅游服务差额计税凭证可以用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对于无法收回的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可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十三、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规定:调整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为灰变红防伪油墨(详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颜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紫色,第五联为粉红色。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十四、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申报期结束前都能选择、确认发票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规定: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十五、增加三种“不征税”的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六、四种情形不属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十七、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不能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各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

十八、限售股对外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买入价;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十九、简化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十、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转售水电政策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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